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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03 11:59:17 浏览次数:72

 

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市城建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 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10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和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备案条件
凡申请办理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应取得《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并应符合《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条件》(见附件一)
二、备案范围
(一)墙体保温节能材料
1、外墙外保温系统
(1)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
(2)聚苯板(EPS、XPS)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3)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
(4)硬质聚氨酯发泡复合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5)复合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6)岩棉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7)酚醛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8)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2、外墙内保温系统
(1)复合板内保温系统
(2)有机保温板内保温系统
(3)无机保温板内保温系统
(4)保温砂浆内保温系统
(5)硬质聚氨酯内保温系统
(6)玻璃棉、岩棉、硬质聚氨酯龙骨固定内保温系统
3、屋面和墙体用保温材料
(1)挤塑聚苯乙烯塑料板
(2)模塑聚苯乙烯塑料板
(3)泡沫玻璃保温板
(4)屋面复合保温板
(5)硬质聚氨酯板
(6)发泡水泥
(7)复合发泡水泥保温板
4、外墙自保温体系
(1)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
(2)CL建筑体系
(3)双网聚苯板(EPS、XPS)现浇混凝土外墙保温系统
(二)新型墙体材料
1、非粘土砖
(1)蒸压灰砂多孔砖
(2)蒸压粉煤灰砖
(3)承重混凝土多孔砖、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
(4)混凝土实心砖
2、轻质墙板
(1)钢丝网架夹芯板
(2)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
(3)玻璃纤维增强水泥隔墙条板
3、砌块
(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2)石膏砌块
(3)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4)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
(三)化学建材产品
1、建筑型材
(1)门窗框用硬聚氯乙烯型材
(2)隔热断桥铝合金型材
(3)铝塑复合型材
(4)铝木复合型材
2、建筑节能门窗
(1)塑料中空玻璃门窗
(2)隔热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门窗
(3)铝塑中空玻璃复合门窗
(4)铝木复合中空玻璃门窗
3、建筑门窗用玻璃
(1)低辐射镀膜玻璃
(2)中空玻璃
(3)LOW-E玻璃
4、各类化学建材管材、管件
(1)建筑给排水用、建筑暖通用管材管件
(2)建筑绝缘用电工套管
5、防水材料
6、建筑涂料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和技术
三、备案程序及要求
企业提出申请,组织专家到生产现场审查,经认定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抽样检验,同时对取得备案证的产品质量实行证后监督。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产品,本文件备案范围以外的产品应通过专家备案评审,方能办理备案审查程序。
(一)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企业及在汉经销、代理企业或武汉分公司等经营机构应向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武汉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武汉建筑节能材料和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报资料》。
(二)申请资料经初审后,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填写《备案企业现场审查表》(附件三)。
(三)按照“抽检分离、盲样检测”原则,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委托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出厂抽样检测。
(四)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合格,现场审查符合要求,将按程序予以备案,并发放《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备案证》有效期一年。
(五)产品质量抽样检测不合格或现场审查不符合要求,申请企业应予限期整改,三个月后方能提出申请,如果仍不符合要求,一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六)备案企业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报送上年度产销统计报表。
(七)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经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其质量应当接受市(区)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达不到产品标准要求的,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取消备案资格。
(八)提供虚假质量检测报告、涂改、转让、出借《备案证》或制作虚假《备案证》者,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九)已备案的生产企业,其规模、场所、品种、工艺及主要设备变更时,应提交相关资料重新备案。企业法人、经营者发生变更或终止经营时,应当及时向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办理变更登记或办理注销手续。
(十)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确定使用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和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时应查验《备案证》;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建筑节能专项工程备案、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时应查验《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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