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温系统及材料备案条件
(一)生产企业证照齐全,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二)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可靠的技术来源和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渠道。
(三)生产企业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质检人员必须具备技术职称资格证,持证上岗。
(四)企业生产应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要求。
(五)生产企业应具备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万吨,生产工艺装备应符合:
1、原材料自动电子计量设备;
2、有效容积不小于2M3的无重力卧式混合机;
3、产品自动包装设备;
4、自动除尘设备;
5、保温砂浆产品应具备产品二次混合设备、均匀出料系统。
(六)生产企业应具备万能试验机、拉拔仪、抗折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恒湿养护箱(室)、电子天平、标准法维卡仪、标准筛、试模等标准规范规定的主要试验设备。
(七)、外地企业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1、应提供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改节能办的出具的《备案企业现场审查表》或审查意见;
2、应在本市设立分公司负责产品销售和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分公司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提供相应的租赁或买卖合同核查;采用经销或代理方式销售的,其经销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八)技术指标要求
1、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质量应符合JG149-2003行业标准要求,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质量应符合JG158-2004行业标准要求,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质量应符合《建筑外墙外保温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聚氨酯复合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质量应符合《聚氨酯硬泡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导则》的要求,岩棉板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应符合10J121标准及JGJ144-2004要求,复合装饰板系统应符合GB50411-2007要求。
2、无机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应符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无机轻集料砂浆应以膨胀玻化微珠为保温隔热材料。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的性能应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干密度Ⅰ型的要求。
3、屋面保温材料应符合行业标准《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导热系数不应大于0.080W/(m.K),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50kPa,体积吸水率不应大于3%,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4、外墙自保温体系产品应符合湖北省地方标准《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的要求。
5、外墙内保温系统质量应符合《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201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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